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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5 阅读次数: 5763 | |
为进一步加强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根据省学位办2020年9月印发的《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对《江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做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在第五条中增加第八款:“接收对学位授予有异议者的申诉,组织复核、复议。” 3.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对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提出申诉,由校学位办复核并组织复议。” 4.附件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校期间获得《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分类表》中所列全国性A类竞赛前三个等级奖(团队须排名前三),或获得全国性B类竞赛第一个等级奖(团队须排名第一),或获得由国家部委组织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前两个等级者。” 5.附件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校期间获得《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分类表》中所列全国性A类竞赛奖励,或获得全国性B类竞赛前二个等级奖(团队须排名第一),或获得江苏省A类竞赛第一个等级奖(团队须排名第一),或获得由江苏省政府部门组织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第一个等级者。” 6.删除附件第二条第3款。 7.附件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校期间获得《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分类表》中所列全国性A类竞赛前三个等级奖(团队须排名前三),或获得全国性B类竞赛第一个等级奖(团队须排名第一),或获得由国家部委组织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前两个等级者。” 8.附件第三条第三款后增加一款:“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服完兵役,或毕业时应征入伍,并持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者。” 9.附件第五条修改为:“各类学科竞赛的级别认定以教务处当年公布的《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分类表》为准。” 修订后的《江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自2021年7月25日起执行,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江理工教〔2021〕117号) 学位办 202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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