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违反考核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与考核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张等资料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指定位置参加考核;
3.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4.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6.交卷后逗留在考场内和未交卷学生谈论与考题有关的内容;
7.其它违反考核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 在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核开始后,发现桌面上、身上或其它介质上写有与考核有关的内容;
2.夹带作弊:考核过程中被发现夹带规定以外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包括书籍、笔记本、纸张等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
3.串通作弊:用纸条等方式传递答题内容或者交换试卷、答卷;
4.使用通讯工具作弊;
5.抄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
6.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已作弊提供方便;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核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内容雷同的;
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核,替他人参加考核;
2.组织作弊;
3.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4.偷窃试卷或标准答案。
(四)本条适用于我校不同学历学生和成人教育学生参加的校内各种考核及由我校组织的国家及江苏省级各类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