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院教发[2007]68号
实验教学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系统性工程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非常重要的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基本技能的训练,内容包括课内实验、课程设计、技能训练、毕业设计等。通过实验教学,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锻炼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实验教学的总体要求
第一条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从人才培养目标出发,贯彻重在培养能力的原则;贯彻系统性、开放性的原则;坚持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创造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实验教学要按照人才的能力结构要求,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在明确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做好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以及专业课实验的分工,发挥各类实验课程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的不同作用,实现实验教学的整体目标。
第三条 在实验项目设置上,要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出发,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项目,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实验教学安排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安排应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制定,要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实验课程体系,制定独立的教学大纲,并对其单独进行考核,单独计算学分。
第五条 各学院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每学期实验教学开课计划,并在前一学期末完成,报教务处审定。
第六条 教务处对学院报送的实验教学开课计划进行审定,并根据审定后的实验教学开课计划向各中心实验室下达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各中心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及时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工作及相关任务,与任课教师共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不可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应填写实验教学变更申请单,经分管实践教学院长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调整。学期结束前,各中心实验室应按专业(课程) 填写实验项目开出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学院,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三、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
第九条 每门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
1.本课程实验教学在培养学生实验能力中的地位与作用;
2.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与特点;
4.选定实验项目的原则,划分必做实验和选做实验;
5.实验项目和学时分配,规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要求;
6.实验教学考核的办法和标准。
第十条 实验教材
1.各学院课程组应组织教师编写有关课程的实验教材(即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材编写要详略适当,富有启发性,应有利于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
2. 实验教材内容一般应包含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提示、实验装置简图、主要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与使用注意事项、原始数据记录表以及实验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3. 对自选实验应写清范围和要求。
4. 对综合性实验或设计性实验应写上要点提示。
5.实验教材由学院审定后方可使用。
四、实 验 准 备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查阅相关规范, 熟悉实验理论、仪器操作规程,填写实验教案,实验教案每学期各学院集中检查一次,作为个人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前两周应组织好所有实验器材,并进行逐一检查,进行实验预做,确保实验的正常进行。初次独立指导实验教学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填写“实验试做报告”,经导师认可后方能指导实验。
第十三条 实验前实验室应准备好必需的仪器设备器材,保证水、电、气等正常供给,实验结束后要验收并妥善保管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学生实验课前必须预习实验讲义或指导书,了解所做实验的原理方法、所用仪器设备和注意事项。各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给学生预习实验提供方便,指导老师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第十五条 因人为主观因素使实验不能按计划进行,作“教学事故” 处理。
五、实 验 指 导
第十六条 实验教师应检查实验学生人数并做考勤记录,凡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要另行安排时间补做。
第十七条 学生第一次进入实验室上课,实验指导教师应宣读有关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安全事项等,并要求学生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实验,对未预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并对其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注意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巡视、指导、提问,检查实验数据,纠正学生的不规范操作,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发现的问题;指导教师中途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场所。
第十九条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在实验原始数据上签字,并组织学生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整理清点和实验室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按指导教师规定的要求,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综合评定实验成绩。
六、实 验 登 记
第二十一条 每次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应认真填写《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院实验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者填写《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院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要求单台件填写使用记录。
七、实验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程(单独设置的课程),其教学活动以独立的课程形式进行组织,单独计算学分,单独考核与登记学习成绩。
1.实验课程成绩为实验理论成绩和实验操作成绩两部分的综合成绩。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评定。
2.实验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平时成绩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课程实验(某门课程中的实验教学内容),与理论教学一起构成一门课程,其成绩归入课程成绩。
1.课程实验的考核以实验操作为核心内容,成绩评定以百分制计;
2.课程总成绩中实验成绩一般应占10%-35%;
3.学生必须认真参加课程实验,实验成绩为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的平时成绩要根据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实验态度、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每门实验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八、实验教学改革及信息反馈
第二十七条 各中心实验室、教研室应组织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听取学生意见,不断改革实验教学内容、类型和方法,使学生得到有计划、有系统的培养和训练,提高实验教学效果。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扩大实验室开放的范围,不断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对实验指导教师进行相应测评,随机检查实验指导情况。
九、其 它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项目要保持相对稳定,实验项目的增减与变更,应由各学院经过慎重讨论并找出可信依据后,方可提出变更报告,报教务处审定。
第三十一条 全院各级各类实验室要充分挖掘设备潜力,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实验室由于设备不足或临时发生故障而无法开出计划内的实验,需要向教务处申报变动计划,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动计划的决定,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因缺少设备等原因,校内暂时无法开出、而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开设的教学实验项目,需去校外单位做实验,由实验指导教师联系,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